最高檢:P2P網絡借貸平台設立資金池違法

據人民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今日(30日)正式印發施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意見》明確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針對P2P網絡借貸的問題,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表示,現行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P2P網絡借貸平台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不得從事線下營銷。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打著P2P網絡借貸平台旗號,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其行為具有「非法性」特徵。

《意見》還明確了非法集資犯罪數額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像吸收的資金以及重複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此外,《意見》還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歸集涉案財物,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流轉情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移送、審查、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有關地方和部門在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後,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快速增長。2018年,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此類犯罪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000億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顯,涉案金額超百億的特大案件時有發生。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創新為名,利用P2P網貸、私募股權、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制養老等新名詞、新概念偽裝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涉案公司也從「作坊式」組織向現代企業模式轉變,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非法集資網絡化特徵也日益突出,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強。目前,通過互聯網宣傳、集資的案件已經達到此類案件總數的20%以上。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下一步將按照《意見》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提供優質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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