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未成年子女出國旅游

最近有一位讀者,與姐姐一同參加郵輪旅行(cruise),她帶同二位未成年的孩子同往,丈夫由於要工作,不能一起去渡假。他們高高興興地按時到碼頭準備登船,怎料被拒絕,因為沒有辦法證明她的丈夫同意她單獨帶同未成年子女離開美國。結果乘興而來,敗興而返,三個人都要回家。但麻煩還跟著來,因為與購買船票的旅行社辦理退款手續,發覺由於太遲才取消行程,全部三千元船費一點也退不回來。

凡是帶同未成年孩子離開美國境,必須要帶備身份證明書,即使是兩夫婦一同去,也應該帶備孩子的出生文件,假如任何一人是法庭指定孩子的監護人,便應該帶同法庭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的用處是確定成人與孩子之間的關係,請注意,單單有孩子的護照是不夠的,因為不能證明彼此之間的關係。

單親帶同孩子出國就更要帶足文件,除帶備出生文件外,孩子的另一位家長要簽署一份同意書,上面列明夫婦的名字,並由地保官證明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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