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誤會篇(二)

繼續為你講解幾個與打工有關的誤會。第二個誤會﹕公司遣散員工,必須付出「遣散費」

法例上沒有規定要給員工遣散費,當然很多有規模公司的員工福利,會訂下遣散費的條款,平均是每做工一年,就有一個月的遣散費,但這是公司自願付出的。一旦公司有遣散費規定,便需要一視同仁,否則便可能被指歧視。

法例上唯一有規定的就是超過二十名僱員的僱主,要給予被裁減的僱員可以自己付款購買健康保險,即所謂COBRA。不過,如果公司倒閉,則連COBRA都可能沒有了。

被裁員時,應問清楚公司有否其他福利能繼續享用,未放的年假有否現金補償,有否提供轉業輔導等。然後就是去申請失業金,寫好自己的履歷,要求舊公司提供一封Reference的信件等。最重要是不要氣餒,保持開朗心境。因為新工作可能比舊工作更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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